刘靓:无知的解读,新规定焉能对旧案例做定性?

作者: 博神   来源: 起点中文网   发表时间: 2008-07-22   人气: 1

无知的解读,新规定焉能对旧案例做定性?

●刘

今天(7月21日),网页上有一篇标题为《广东劳动争议仲裁新机制:华为万人辞职被认定无效》的文章,这篇文章来自中国青年报网络版,主要讲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者在文章中用了一定的篇幅就《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出现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文章认为:《指导意见》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并用大小标题非常显目地指出:“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行为无效。

稍微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法不追溯既往”的道理,也就是说新出台实施的法律法规,对出台实施前已经发生的案例或事件是没有约束力的。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发生于2007年11月,而《指导意见》于2008年7月初出台实施。按照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则,很显然,《指导意见》对“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用《指导意见》来认定“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行为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是可笑的。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中国青年报的记者作出这般解读,是擅自扩大了《指导意见》的适用时限,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很容易误导“单纯”的读者。让一些读者看后认为,陈年旧事都可以翻出来,然后用新的法律法规予以“纠正”。

其实,出现这种无知的解读,在媒体经常可见。我们不可否认,一些记者(包括写以上文章的记者)在捕捉新闻上是优秀的,文章也写得不错,角度也选得很好,但就是缺少些什么,如法律方面的知识。

当前,在新闻界,普遍存在这么一个状况,即:当遇到某个法律问题时,只听某些专家之言,人言亦言,不去学习,不去思考,不去判断,一旦某些专家出现口误,写出来的文章也跟着错误,从而祸害读者,祸害自己,也祸害接受采访的某些专家。

即便专家没有口误,有些记者由于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经常出现断章取义现象。最典型的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刚颁布但没实施的那几个月,有记者采访某知名教授来评价《劳动合同法》的作用,该教授说:“《劳动合同法》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某记者在见报稿中则这么表述:“《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 就这么一句话,导致企业界对《劳动合同法》从担忧到恐惧,于是形形色色的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层出不穷,“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件,令政府非常被动。后来,该教授多次重申某记者误解了他的解读。从该事例可以看出,某记者的法律知识确实需要恶补。因为,只要你对法律有所了解,你就不可能写出如此“弱智”的文字。在中国,出台某部法律是不可能为顾一方而损另一相关方的。而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既保护了劳动者,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

因此,学好法律知识,是一个新闻从业工作者最起码的要求。我们不一定要求每个记者编辑要成为法律专家,但最起码要略知一二,尽量不要在新闻报道上出法律纰漏、闹笑话。

(注:一家之言,不鼓励转载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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