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与证明

作者: 博神   来源: 起点中文网   发表时间: 2008-05-11   人气: 2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与证明

李德成

保护知识产权的罪刑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否能与之协调配合。从目前情况看相互之间配合并不协调。这其中,立案前的证据准备不足不规范和鉴定工作不得力,都是导致这种不协调的重要原因。当前应当着力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一】:

制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权利人操作指引》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权利人操作指南》(草案)的起草工作,建议由公安部经侦局主持,司法部研究室配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承办,广泛征求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企业界的意见。

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权利人操作指南》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权利人操作指引》。该指引由公安部颁布,或者由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公安系统执行和律师在提供此类法律服务时执行。其目的,是提高效率、规范操作、降低成本,增强效果。

公安部、司法部加大对《指南》和《指引》宣传推广与执行力度,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刑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与此同时规范该领域的法律服务,积极有效地配合公安机关立案前的证据、证明等工作。

颁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权利人操作指引》的同时,理顺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制作格式文本,法律文书的样本,并根据不同性质、类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明确检举、控告文书的基本要求等。

【建议二】:

推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鉴定工作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看证据,立案、公诉、自诉和司法审判均是如此。新型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大量的涉及到电子证据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更为突出。比如,电子证据在证据种类上应该怎么划分、定性就是其一。

目前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电子证据属于书证,有的认为属于视听资料,有的认为属于混合证据,也有的人认为哪一种都不是,是新型证据,或者就叫电子证据。将来立法会去修改,但就目前处理案件来说,一定要归类,因为不进行归类,就不能进入刑事程序,不能作为法庭调查的证据。

由于目前没有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在证据的采用上,对该类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方面就特别突出。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推进,构成了实质性的障碍。不仅电子证据如此,新型的证据形式都存在这个问题。不仅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在立案之前这个问题就已经突出地被显然出来。

建议司法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多种形式的鉴定服务和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固定与保存工作,以满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程序中不同阶段的需要。当前情况下,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立案前的证据确定工作的需要。

公安部、司法部可以综合技术力量、管理能力、鉴定专家、设备工具、接受质证等各方面的因素和能力,选定、推荐一些知识产权刑事鉴定与证据保全机构。以充分地发挥其在技术与法律等方面专业优势,有效地提高效率、降低知识权刑事保护的成本。

【总结】

在现有的体制下,充分地利用机制的灵活作用,发挥各方资源和力量的能动性,调动相关部委、机构的积极性,以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程序的运转。易言之:当前最为关键的就是要解决如何程序转起来的问题。

·注:本文是2008年4月21日-22日在上海“2008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的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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