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志丹县诽谤案”再曝公器私用
西部商报 2007-11-22 08:26杨 涛
近日,陕西志丹县数人因一条短信被处分,其中4名科级干部被免职。据称,该短信有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内容。此外,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李某、孙某编发并传播此条手机短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短信流传后,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已触犯《刑法》,涉嫌诽谤罪,被依法逮捕;另有刘某被刑事拘留。(相关新闻详见本报昨日A16版)这场诽谤案与“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尽管在情节上有所区别,诽谤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然而,由于所涉及的对象是当地主要领导,因此,结果都惊人地相似,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动用公权力对所谓的“诽谤者”进行拘留、逮捕。
刑法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虽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是,这几起案件,即使当事人涉及诽谤,那也是只是对当地领导人的人身攻击,并不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公权力根本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进行拘留、逮捕。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当地领导人认为自己被人诽谤了,那么请律师调查取证,而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法规定诽谤案为自诉案件,其本意就在于,虽然诽谤这种行为对当事人甚至社会都有一定的危害,但毕竟危害比较小,而且主要是对公民个人的危害,其本质上是一起公民之间的纠纷,是一件私事。因此,是否要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由公民自己到法庭上寻求解决,司法机关不能主动介入。普通公民遇到诽谤,要自己向法院起诉;而地方政府领导,仅仅因为身份是官员,公安司法机关就主动介入,这如何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是“公器私用”还是什么呢?
但遗憾的是,在志丹县这起诽谤案中,当地领导人动用公安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动用公权力来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更为遗憾的是,公安司法机关明知诽谤案是自诉案件,仍然在地方领导人的压力甚至是主动介入了这种私人之间的纠纷。在各地惊人相似的“公器私用”背后,就是在于目前我们司法体制的“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在“地方化”、“行政化”下的司法机关,人财物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地方政府领导人方便动用公安司法机关来解决私人的纠纷;而地方的司法机关为讨好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甚至不用地方政府领导人的命令,主动来对“诽谤者”进行拘留、逮捕、提起公诉和审判。
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才能保障“独立行使检察权”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机关才能通过行使司法权来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掌握在一身的权力是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绝对权力可以方便某些地方政府领导人任意行政,甚至借助司法权来打击报复。
附件五:稷山举报案凸显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机
胡星斗
据2007年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及《法制晚报》转载:山西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县委退休干部南回荣、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三人因匿名向运城市委书记、市长举报该县县委书记李润山而先后被捕,杨秦玉、南回荣以“诽谤罪”被判刑,薛志敬目前也已被公诉。
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首问书记李润山,朝令夕改为哪般?二问书记李润山,为啥引资惹祸端?三问书记好威风,总统套间办啥公?四问书记财力涨,为何工资老不动”,落入被举报人李润山手中,于是公安、检察、法院如临大敌,倾巢而动,全县所有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的手写资料被送到公安局,重案大队从上千份资料中最终找出了举报人,先是杨秦玉、南回荣被捕,被开除党籍,两人在全县五百多人的干部会上作检查,后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薛志敬外逃被通缉,后在山西太原被警方抓获。
稷山举报案凸显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机,中央政府如不认真对待,后果将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