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那位网友在我写的《地震局没有过错也得向全国人民道谦的理由》一文下留言:“如果你要批评政府不作为,或者政府工作不到位,是可以的。但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你的观点是错误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商事的关系的法律。国家地震局是行政机关。只有在它与他人签订民事、商事合同时,才是民事主体。双方的关系才受民法调整。但是国家地震局在地震预防方面的工作,显然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你这个观点实在太荒谬了。简直让人无法评论。不要借助你不懂的东西,批一层花花绿绿的外衣。这个荒唐的观点,会误导一般的读者的。”
从这位网友的留言风格来看,应该是位老夫子。老夫子们,我一向把他们打入守旧的行列。就拿改革而言,老夫子们总认为有人反对改革就是要回到闭关锁国的老路上,其实不然,反对改革,只是在如何改革上持不同意见,并不会不改革,因为,不改革,维持现状,中国就没有出路可言,所以,我们只能继续改革,继续改革是中国惟一的出路。
什么是法学理论?讲白了也就是维护、调整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那是因为人在制定法律时就把大夫高架于了法律之上,所以,其行为才不受法律约束。因此,也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
人类历史推进到了现代,“刑上了皇帝和天子”,也就把天下的人都纳入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是人类历史上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法理并没有任何进步,因为法理上讲的平等早已囊括了所有的个人和集体,“刑不上大夫”是人为做出来的,并非法理所允许。
法理有政策,执法者有对策,刑不执国、刑不执众的思想也就诞生了(或者说,这种思想没有随着“刑上大夫”的开始而结束),皇帝或天子往往不再以个人的行为发号行事,而是以国或集体的行为来发号行事,当然,往往这国或集体的行为要比皇帝或天子的个人行为危害性更巨大。
事实上,人民的国家,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的权利都是人民给的,任何一个公民和任何一个集体都是平等的,除了人民在法律上赋予其的特权外,国务院与每一个家庭在法律地位都应该是平等的。小到家庭,中到企业、行政单位,大到国家,层层都有法人,如果各小中大没有一个大家认可的法人,也就失去了任何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就失去了维护一个社会稳定的法理关系,也就失去了确定法理的任何意义。
拿我国法律来讲,没有那一条明文规定“行政单位不在法理的调整范围之内”。拿法理的平等性来讲,任何单位和个体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如果我国的行政单位犯法,不受法律调整,那么,我们的行政单位大可以胡作非为。这首先就不符合我国法理平等性的原则,当然,其危害也就更大。
拿我们国家的军队来讲,人民并没有与其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然而,保卫国家安全却是他们神圣的职责,如果那一天外国人又打进了中国,军队必然要面临人民的审判,哪怕这种审判就像日本人打进中国后、人民诅骂蒋介石一样,也同样是一种审判,只不过是形式不同罢了。
所以,国家地震局即是人民赋予的行政单位,也是与人民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法人单位,即便人民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也行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也应该受“民法”调整。其实,就像人民赋予国家主席执政国家的权利一样,无需人民与其达成什么书面协议,人民选举你当主席,你又当了主席,你就有维护国家稳定、保证人民幸福、保证社会进步的责任。当然,即便国家地震局的人不是人民选举的,因为拿人民的钱、吃人民的饭,也同样与人民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从法理的角度看,人民没有把地震局的人拉出地震局,也就说明人民默认了地震局的人掌握地震局的权利。
去年,我曾呼吁建立《国家犯罪法》,为什么?因为中国目前的法律对行政机构的集体犯罪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事实上,也正是因此,才让许多行政单位敢于侵害人民的利益。在没有《国家犯罪法》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调整行政单位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只能从法理的角度来调整,从行政单位与人民在人民的国家是相对等的法人的角度来调整,所以,汶川大地震,国家地震局按“民法”规定向全国人民道谦是合理的,也附合法理上公平、平等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