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劳动力市场刚性化的恶果

作者: 博神   来源: 起点中文网   发表时间: 2008-05-12   人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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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决策往往可能带来无意的恶果


在社会生活中,善意的决策稍不注意,往往就会带来无意的恶果。这种恶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甚至可能是致命的。比如说,德国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最多、管制最严的国家之一,结果它也属于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听说德国有一个小型木料加工厂都是男性工人,只设有一个厕所。后来加工厂老板想新雇一名女工,但根据德国当地法规,男女厕所必须分设。于是乎,工厂不得不忍痛割爱,打消新雇女工的打算。


德国在20世纪50和60年代实现了“经济奇迹”,其动力来源是竞争。战后西德首任经济部长艾哈德早在1957年就写过一本书,指出繁荣来自竞争。艾哈德第一个要反对的就是福利国家。70年代之后,由于德国社会富足,政府出台了大量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法规,导致劳动力体制刚性化,社会安全网过度膨胀,经济活力今不如昔。


与德国相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迄今已30年,也实现了 “经济奇迹”。但是我国近几年不断出现的社会、劳动和环保法规,使得劳动力市场大步刚性化,社会安全网也在广为铺撒,俨然有了 “福利国家”的大致模样。而且,与德国70年代类似,经济原则遭到漠视。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德国当前的 “福利国家综合征”,是否有朝一日、甚至很快也会落到中国的头上?我国的经济是否会因为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的过度管制而负荷过度?高速经济增长期是否会因为这一因素以及其他成本提升因素而提早终结?


新的劳动合同法导致劳动力市场刚性化


上述这些担忧不是空穴来风。今年年初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方和需方到底有什么影响?直观上看,广大工薪阶层得益匪浅,属于最大的制度保障。但是,事实上新的劳动合同法导致了劳动力市场刚性化,导致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增强,不但不利于扩大就业,而且明显倾向于影响就业。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至少有三个因素导致上述效应:一是最低工资制,二是有关无限期合同的规定,三是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劳资协议。


首先,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此前即已存在的最低工资制。这种制度不利于对不熟练劳动者和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的雇用。美国和德国实行最低工资制,由于法定最低工资定得较高、解雇职员难度大,很多雇主不愿通过合法途径雇用本国雇员,而是以较低的工资成本非法雇用非法外国移民或者非法打工学生。这样,最低工资制其实减少和限制了对劳动力的合法雇用意愿。立法部门出台最低工资制,其本意无非是更好地保护雇员的利益,最终却对之造成了损害。


法定最低工资定得较低,对一些非熟练工人和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最为有利:一方面法律保障其一经雇用,其报酬高于这种法定最低工资;另一方面,雇主也对这一工资水平不怎么计较。这样,无论在微观还是宏观层面,一国的经济将充满活力。我国也有最低工资制。在2006年底之前,属于这种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较低的情况。这种情况最适合于组织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生产和出口。2006年底之后,一方面农业比较利益由于农业补贴的增加而增加,许多农民工回乡劳动,另外一方面在行政干预下企业不得不保证提供更高水平的最低工资支付,企业的工资成本大幅上升。需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劳动力市场政策是否使得我国发挥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的传统战略走上了绝路?


其次,制定无限期劳动合同规定的极致结果是:雇员最后能够炒老板的鱿鱼,老板不能炒雇员的鱿鱼。但是这样一种状态恰恰是不正常的。这是因为:企业家之所以掌握企业决策权 (包括用工权),是因为他为自身的资本投入承担着风险,无论其最终是否获得回报,均需要支付所雇用劳动力的成本。而且按照现在的惯例,雇员工资构成企业的负债,是按月结算的。


赶在新劳动合同法于今年年初生效之前,劳动力市场上的调整频频发生。最早轰动一时的事件是华为集团要求所有雇员新订用工合同,而且据说此前工龄清零,作废不算。另外一种劳动力市场调整行为是,一种用工派遣机构 (相当于北京的外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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